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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,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和《陜西省實施<農民專業合作社法>辦法》及本社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,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。
三、社員大會職責:
1、審議、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;
2、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理事、執行監事(或者監事會成員);
3、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;
4、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;
5、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;
6、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;
7、審議批準理事會、執行監事(或者監事會)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;
8、決定重大財產處置、對外投資、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;
9、對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;
10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、資格、報酬和任期;
11、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;
12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
四、成員代表從全體成員選舉產生,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,組成成員代表大會。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,成員代表任期5年,可以連選連任。
五、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六、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,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。
七、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,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;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八、遇下列情況,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:
1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;
2、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;
3、理事會提議;
九、成員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,實行“一人一票”制。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,可書面委托成員代理,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個成員。
十、成員大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成員、理事、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十一、本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。
富平縣洋陽柿餅專業合作社
財務管理制度
一、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,促進合作社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和《陜西省實施<農民專業合作社法>辦法》及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(試行)》,結合合作社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。
三、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、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、未分配盈余、國家扶持補助資金、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。
四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擠占、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。
五、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“增收節支、勤儉節約”的原則,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、經營、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。
六、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,一般經費開支在2000元以內,由理事長直接審批;2000―10000元,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,由理事長審批;1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、投資,由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,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。辦理各項支出,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,憑證必須有經辦人、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。經集體審核通過的,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。
七、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:(1)彌補上年度虧損:(2)計提積累,包括提取公積金、公益金、風險金。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;(3)向成員進行盈余返還;(4)向投資者分利。
八、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,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,作好財務收支、成本費用核算、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。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、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、賬款和劃轉和支取。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。
九、合作社銀行帳號、賬戶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轉讓,不得將公款外借,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。
十、合作社實行“財務公開、民主監督”,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。每年1月底前向成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、盈余分配方方案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。
十一、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,做到公開、公正、公平,實行透明化管理。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。購銷價格確定后,要將購銷價目表(如果有變化,原因要注明)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,便于成員了解。
十二、合作社要建立成員賬,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、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、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、交易量和交易額。成員與非成員要單獨核算。
十三、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的監督指導富平縣農經站的審計監督。
十四、本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。
富平縣洋陽柿餅專業合作社
盈余分配制度
一、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,體現合作社的本質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、《陜西省實施<農民專業合作社法>辦法》、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財務會計制度(試行)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,要做好財產清查,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、成本、費用和盈余;清理財產和債權、債務。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:
1、提取公積金。公積金按本年盈余中20%的比例提取。用于發展生產,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。
2、提取公益金。從本社當年盈余中提取5%的公益金,主要用于成員的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。
3、向成員分配盈余。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,按照交易量(額)向成員返還,返還比例為60%;按照出資額、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、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向社員返還,返還比例為40%。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,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,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。
三、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。
四、按交易量(額)比例返還金額及平均量化到社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成員帳戶中。
五、本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