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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,促進合作社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和《陜西省實施<農民專業合作社法>辦法》及本社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,對成員大會負責。
三、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,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,任期5年,可連選連任。
四、理事會職責:
1、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,執行成員大會決議;
2、制訂本社發展規劃、年度業務經營計劃、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,提交成員大會審議;
3、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、盈余和虧損彌補等方案,提交成員大會審議;
4、組織開展成員和各種協作活動;
5、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,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;
6、接受、答復、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;
7、決定成員入社、退社、繼承、除名、獎勵、處分等事項;
8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、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;
五、理事會會議的表決,實行一人一票。重大事項集體討論,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。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,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。
六、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,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
七、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。主要職責:
(一)主持成員大會,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;
(二)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;
(三)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、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;
(四)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,檢查決議實施情況;
(五)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;
(六)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(審批本社財務)。
八、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,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。
九、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十、本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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