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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了規范監事會行為,促進合作社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和《陜西省實施<農民專業合作社法>辦法》及本社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,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。
三、監事會由3人組成,設監事長一人。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,每屆任期5年,可連選連任,合作社理事、監事不得互相兼任。
四、監事會職責:
1、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;
2、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,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;
3、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;
4、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;
5、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;
6、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。
五、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,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,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。
六、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。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。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七、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,其意見要也要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。
八、本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。 |